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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传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文,马春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传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帅,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春平。再审申请人李传文因与被申请人马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传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传文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一)关于违约金问题,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马春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的情形,马春平并没有行使该权利,而是接受李传文的房租,并继续履行该租房协议,说明马春平自愿放弃了该权利。两审法院违背合同自治的基本原则,主观臆断李传文存在违约情形,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关于装修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传文在退租时仅凭装修票据即可要求返还装修费用,一审法院却认定证据不足,属于对事实的认定不清。二审法院将李传文是否违约作为装修费用是否返还的依据没有法律根据。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传文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多次未按合同约定延付租金之情形,构成违约。特别是2014年3月31日应付租金至2014年6月26日方才支付,延付租金达86天,属于较严重的违约,其对于双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李传文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传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