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郭学伟、秦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郭学伟,秦俊杰,宋用喜,秦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9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安方,该社职工。被告郭学伟,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俊杰,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用喜,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巧玲,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郭学伟、秦俊杰、宋用喜、秦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