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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阮贤青、范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贤青,范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阮贤青,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范时辉,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贤青与被执行人范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已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范时辉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桥信用社的每月收入人民币1500元。现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