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兴任、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任,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何兴任,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二环路雅塘街口平南县君苑大酒店一楼。负责人:黄安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铭,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何兴任与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兴任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支付赔偿款74328.4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2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