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伟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07号被执行人:周伟超,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周伟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一项:周伟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周伟超未自觉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伟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伟超立即履行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周伟超未能履行义务,周伟超于2017年6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报告了其名下无任何财产的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伟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伟超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伟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伟超名下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对周伟超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9495.38元采取了划拨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九十五元三角八分,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零五百零四元六角二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伟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伟超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能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周伟超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周伟超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伟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除已执行划拨的银行存款19495.38元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周伟超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周伟超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伟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