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83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