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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83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