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子华申请执行梁树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子华,梁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979号申请执行人:牛子华,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树荣,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牛子华申请执行梁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牛子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7)内0625执979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