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62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来到龙华新区某公交站台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左侧裤袋露出一部手机,遂趁对方不注意将左手伸进张某的左侧裤袋内。被告人何某刚摸到VIVO X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时就被张某发现并喝止。附近的伏击民警闻讯将何某当场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未遂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