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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由王某某还刘某某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7395元进行了扣划,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423执恢1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立 伟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 朱 晓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