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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722号原告: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30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忠,总经理。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51号(山西省工程机械厂院内)。负责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西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