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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野与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野,于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野,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司机,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福良,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王野与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于福良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