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野与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野,于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野,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司机,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福良,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王野与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于福良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