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忠才与王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才,王子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民初767号原告:李忠才,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王子臣,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李忠才与被告王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才、被告王子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忠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扣除已给付的1000元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22日被告王子臣先后两次在原告李忠才处抬款20000元和15000元,于2014年11月22日被告王子臣将以上两笔借款的利息给付原告。经双方协商以上两笔借款本金共计35000元继续借用,被告王子臣并给原告李忠才出具了35000元的抬款据一张,约定月利率1.2分。被告王子臣于2016年腊月23日偿还原告李忠才利息1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子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外债大,暂时没钱,尽量提前还款。本院认为,王子臣承认李忠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忠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臣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李忠才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扣除已给付的1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王子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