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从彦林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市区北川河朝阳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彦林,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市区北川河朝阳电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238号原告:从彦林,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市区北川河朝阳电厂。负责人:朱书胜,该厂项目经理。原告从彦林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市区北川河朝阳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从彦林负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