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文斌与吴树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斌,吴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许文斌,男,198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吴树君,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斌与被执行人吴树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文斌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特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佳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