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莉、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莉,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伏本汉,伏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48号申请人:魏莉,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何郢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39759(1-1)。法定代表人:伏本汉,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伏本汉,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伏正,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魏莉与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伏本汉、伏正民间借���纠纷一案,申请人魏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伏本汉、伏正银行存款282.4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正浩塑业有限公司、伏本汉、伏正银行存款282.4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