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915号原告:吴坤,男,住广西浦北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男,住广西浦北县。系吴坤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住广西浦北县。系吴坤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浦,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号。负责人:梁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该公司职员。原告吴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坤负担。审判员 苏立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