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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勇能、韦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能,韦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唐勇能,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宾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农慧超,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志华,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唐勇能与韦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志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