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玉柱、洪春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园,韩玉柱,洪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刑初51号自诉人刘园园,女,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人韩玉柱,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人洪春华,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自诉人刘园园以两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园园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园园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园园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德芳审 判 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