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晨翔布艺店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晨翔布艺店,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664号原告:唐山市路南晨翔布艺店,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经营者: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9日生,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晨翔布艺店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晨翔布艺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晨翔布艺店负担。审��长魏群审 判 员 马元庆审 判 员 李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佳林书 记 员 唐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