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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曲桂芝与唐胜权、朱晓文、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芝,唐胜权,朱晓文,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芝。被执行人:唐胜权。被执行人:朱晓文。被执行人: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住所: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号。本院在执行人曲桂芝与唐胜权、朱晓文、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