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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明平良与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平良,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171号原告:明平良,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萧县龙城镇交通东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82221682。法定代表人:吴孝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明平良诉被告萧县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平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平良承担。审判员  陈厚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肖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