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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案外人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薛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12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党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管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薛某某、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薛某某、管某某住址,本院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结果,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