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案外人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薛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12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党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管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薛某某、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薛某某、管某某住址,本院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结果,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