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刘满意、黄新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满意,男,汉族,1983年2月1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黄新志,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满意与黄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5民初3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