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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智楠与冀秋君、李国镕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智楠,冀秋君,李国镕,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智楠,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秋君,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审被告:李国镕,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审被告:李波,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赵智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智楠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李波的经常居住地的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李波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众纺路4号院3号楼61号,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辖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一、撤销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