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伟杰、张艳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杰,张艳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伟杰,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艳玲,女,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唐秀强,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伟杰因与被上诉人张艳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审理,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琨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