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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新艳与被执行人刘建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艳,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76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艳,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刘建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赵新艳申请执行刘建锋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建锋银行存款或收入570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建锋自2015年11月26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刘建锋自2016年12月25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