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天津市���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住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滢,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诉讼代��人:侯志勇,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14-7B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与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申请被执行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7)津010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履行义务。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申请终结(2017)津010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