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秀瑞、李秀元、李秀成、李殿一、朱翠荣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瑞,李秀元,李秀成,朱翠荣,李殿一,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770号原告:李秀瑞,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秀元,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秀成,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朱翠荣,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殿一,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留成,系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代表人:杨树华,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秀瑞、李秀元、李秀成、李殿一、朱翠荣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秀瑞、李秀元、李秀成、李殿一、朱翠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瑞、李秀元、李秀成、李殿一、朱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