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晓利与被执行人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利,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彭晓利。被执行人霍明友。被执行人陈学群.被执行人那文军.申请执行人彭晓利与被执行人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