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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晓利与被执行人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利,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彭晓利。被执行人霍明友。被执行人陈学群.被执行人那文军.申请执行人彭晓利与被执行人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明友、陈学群、那文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