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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康某、秦安县大地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康某,秦安县大地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531号原告:贾某。被告:康某。被告:秦安县大地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3585903-9。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58594231-8。公司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康某、秦安县大地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病情发生变化,需等检查治疗结束后再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计122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邵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