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金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世波谭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世波,谭洪波,重庆现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894号之一原告:重庆金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四小区4-2C区,组织机构代码:20280015-3。法定代表人:孙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闵世波,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洪波,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第三人:重庆现代女子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650-3。法定代表人:林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闵世波、谭洪波,第三人重庆现代女子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重庆金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