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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学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学德,张希花,蔡军,梁丙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70-2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蔡学德,男,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希花,女,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蔡军,男,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梁丙顺,男,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军的存款130000元,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