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致胜华、赵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致胜华,赵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68号申请人:致胜华,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梅,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赵倖,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致胜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倖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判决后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倖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