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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787号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工业园区锦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7183896XK。法定代表人:吕晖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启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城北新区迎宾花园7-9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419704128。负责人:王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