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法定代理人:涂某,女,系陈某之母,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现住英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87759900-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