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邵先停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邵先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邵先停,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邵先停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9)亭第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9)亭第4号行政处罚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09)亭第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由被执行人邵先停退还非法占用的252.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2.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邵慧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