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超龙、苏连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超龙,苏连娥,伍江涛,伍选东,宫文博,李风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龙,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李贯群的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连娥,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贯群的妻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民,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华路九街坊417栋103号,身份证号为411223196311040019,灵宝市尹庄镇阎李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江涛,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灵宝市。法定代理人:伍选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伍江涛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选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太科,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文博,男,200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灵宝市。法定代理人:李风娥,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宫文博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风娥,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李超龙、苏连娥因与被上诉人伍江涛、伍选东、宫文博、李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超龙、苏连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李超龙、苏连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龙、苏连娥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由上诉人李超龙、苏连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