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何晖、张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晖,张曜,王仕颖,余利龙,秦金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1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晖,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开洪,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曜,男,布依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仕颖,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银龙,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利龙,男,蒙古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金碧,女,侗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晖因与被上诉人张曜、王仕颖、余利龙、秦金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淑婷审 判 员 雷 苑审 判 员 罗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柏龙金书 记 员 李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