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雄兵、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雄兵,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雄兵,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学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银,该村民委员会民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红(该村民委员会推荐),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段雄兵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渔牧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雄兵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段雄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雄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段雄兵免交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立新审判员王阳审判员陈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何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