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江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0539-1。负责人:谭厚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华,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江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江波的存款及收入15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