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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艳伟与黄家兴、李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伟,黄家兴,李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98号原告李艳伟。委托代理人高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兴。被告李娜,系被告黄家兴妻子。原告李艳伟与被告黄家兴、被告李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伟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家兴、被告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伟诉称,被告黄家兴系工程施工负责人,其承揽了位于迎泽西大街的捷豹路虎汽车经销4S店的施工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于原告李艳伟,现工程已经全部完毕,经过双方核算,被告黄家兴尚欠原告施工费用31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但至今被告黄家兴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李娜系被告黄家兴之妻,黄家兴承揽工程系个人家庭行为,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此欠款系夫妻共同欠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被告黄家兴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惩戒,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31万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黄家兴欠原告工程款31万元整,双方约定该工程不另验收,被告约定还款时间却未按约履行。证据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成立,施工期被告双方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负债。证据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双方离婚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被告黄家兴在承诺还款前与被告李娜协议离婚逃避债务责任。被告黄家兴、被告李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家兴负责迎泽西大街捷豹路虎汽车经销4S店的施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李艳伟。原告承接该工程后,按约定施工完毕。双方约定该工程总价款为126万元整,施工期间被告黄家兴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万元整。2015年9月15日,被告黄家兴与原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黄家兴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艳伟人民币31万元整,欠款原因,迎泽西大街路虎4S店施工费用,当时施工工程总额为126万元整。本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另查明,迎泽西大街路虎4S店即为山西顺驰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成立。又查明,被告李娜与被告黄家兴于200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27日办理离婚。上述事实,有欠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第一,原告与被告黄家兴本着意思自治的精神,协商约定了迎泽西大街捷豹路虎汽车经销4S店的施工工程及黄家兴出具的欠条,均属双方自愿、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自约定之日起全面、诚实地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程后,有权请求被告黄家兴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被告黄家兴亦应按照其出具欠条中的承诺,向原告支付31万元整的工程欠款。第二,二被告虽于2015年7月27日办理离婚,先于欠条出具的时间(2015年9月15日),但由于欠条实属对工程欠款的结算,故欠条中所涉债务形成于工程施工期间,即2012年至2015年间,故该债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虽被告李娜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院已尽合理的传唤义务、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无证据证明属黄家兴个人债务的前提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本案欠条所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归还欠款31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家兴、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伟欠款3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黄家兴、被告李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宝人民陪审员  宋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