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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云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58号罪犯李云众,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云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云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众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自1998年以来已经7次被判刑,屡教不改,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郭红利人民陪��员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