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马长明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长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68号罪犯马长明,男,1976年5月8日出生,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八万八千一百二十七元八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陕刑减字第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长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马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长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马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长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