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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29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郭文涛、郭珉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香,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郭文涛,郭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29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悦来镇宁江村12组。法定代表人郭文涛。被执行人郭文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珉如,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郭文涛、郭珉如履行给付申请人2530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权2****17)、2层*号(权2****16)、3层*号(权2****4)号*层*号(权2****15)房产,以及位于大邑县**镇**村*组*号6、7、8栋1楼*号、1-5栋1层2号(权02****7)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权2****17)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权2****16)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权2****14)房屋一套;四、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号*栋*层*号(权2***5)房屋一套;五、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泰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大邑县*镇*村*组*号6、7、8栋1楼1号、1-5栋1层2号(权0****27)厂房。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