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友禄与中宁县轿子山林场、中宁县林业局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禄,中宁县轿子山林场,中宁县林业局,中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972号原告:李友禄,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轿子山林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沈庆宁,系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多,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林场办公室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锦绣苑C区*号楼*单元***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林业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刘自祥,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慧,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宏,系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有禄与被告中宁县轿子山林场、中宁县林业局、中宁县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