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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欧慧娟与李平英、何石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慧娟,李平英,何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欧慧娟。被执行人:李平英。被执行人:何石明。欧慧娟与李平英、何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湘102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慧娟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7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平英已于2017年6月14日交款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欧慧娟;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平英、何石明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