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与李俊奎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李俊奎,济南伟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962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营者:王齐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俊奎,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济南伟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韩振兰,该公司经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李俊奎、济南伟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市长清区冠群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刘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