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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麦玲与周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麦玲,周保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441号原告郭麦玲,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白智敏,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保山,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麦玲诉被告周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麦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麦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麦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郭麦玲承担。审 判 员  余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小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