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麦玲与周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麦玲,周保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441号原告郭麦玲,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白智敏,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保山,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麦玲诉被告周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麦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麦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麦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郭麦玲承担。审 判 员 余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小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