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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萍与异议人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萍,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异8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萍,女,现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萍与异议人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威远公司),被执行人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吉威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边威远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延边威远公司称,我公司未收到贵院(2016)吉240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康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和任何往来。法院未向我公司送达判决书,冻结我公司账户,扣划存款程序违法。延吉威远公司处分的房屋,是该公司行为,因延吉威远公司会计兼我公司延边分公司会计,在合同书中错盖了我公司延吉分公司的公章。偿还责任与我公司无关。法院判决我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房款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停止对我公司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原告)康萍与异议人(被告)延边威远公司,被执行人(被告)延吉威远公司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1、延边威远公司返还康萍购房款256575元及利息;2、延吉威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异议人延边威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本院(2016)吉240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康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265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新源支行账户存款。异议人延边威远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向异议人延边威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本院(2016)吉240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故异议人未收到判决的主张不成立。对本院判决认定事实的异议,不属于本院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对该异议不在本案中予以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铁& # xB;审判员 金林范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妍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