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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洪洪、尹立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洪,尹立朋,商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洪,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朋,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审被告:商广涛,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广饶县。上诉张洪洪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88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洪洪上诉称,上诉人与尹立朋不认识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已早与商广涛分居且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279号8号楼3单元601室的房产已转让,现商广涛住处上诉人并不知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东营市北二路石油大学北门,应当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原审被告也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依法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上诉人的住所地的户籍信息,以证明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洪武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彩丽 微信公众号“”